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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名稱 |
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
發(fā)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 |
文件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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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08-08-21 |
施行日期 |
2008-08-21 |
法規(gu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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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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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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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字號 |
國稅函〔2008〕742號 |
轉發(f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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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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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1/18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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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鑒于國家已經(jīng)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 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chǎn)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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