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進民營經濟發(fā)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稅發(fā)〔2008〕100號
各市州、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促進民生改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進全省民營經濟特別是個體經濟的發(fā)展,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對有關個體工商戶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yè)稅起征點由原市(州)4000元、縣(市)3000元統(tǒng)一調整到5000元,即對月營業(yè)額5000元以下的所有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不征收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二、對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yè)(不含建筑、娛樂、采礦等行業(y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確定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未達營業(yè)稅、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自有且經營用(不含出租)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