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chǎn)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本通知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QFII、RQF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