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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名稱 |
長春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 |
發(fā)文機關 |
長春市人民政府 |
文件字號 |
長府發(fā)〔2009〕27號 |
頒布日期 |
2009-12-30 |
施行日期 |
2010-01-01 |
法規(gu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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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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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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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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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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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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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1/18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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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民生事業(yè)發(fā)展,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出租房屋的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以下統(tǒng)稱“主管稅務機關”)具體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租人為出租房屋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房屋承租人應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出租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和租賃合同等信息資料,并協(xié)助主管稅務機關與出租人取得聯(lián)系。承租人拒絕提供或雖然提供但稅務機關仍無法找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款。
第五條 個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以下稅費: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為便于稅收征管,對各項稅費按綜合征收率計征,稅收綜合征收率為5%(其中:房產稅征收率為3%,營業(yè)稅征收率為1.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0.15%,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35%)。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第七條 個人出租房屋采取按租金收入據實計算納稅或按核定的租金收入計算納稅。納稅人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應參考同類地區(qū)、同類地段的租金標準予以核定征收相關稅款。
第八條 個人出租房屋應于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第九條 個人出租房屋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具備有效控管出租房屋能力的單位或組織(以下簡稱“代征單位”)代征稅款。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按規(guī)定程序向代征單位提供代征稅款所需的稅收票證。
第十二條 代征單位應在代征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完稅憑證,并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匯總解繳稅款,嚴禁挪用稅款。
第十三條 代征單位應于次月15日內將上月的稅收票證使用情況和征收稅款的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委托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所委托代征稅收的形式及內容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納稅人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均依照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發(fā)布部門:長春市政府 發(fā)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 實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地方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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